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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申請之山坡地造林案件獲核准後,要符合甚麼條件才可以領取造林獎勵金?又獎勵金額度為何?
(一)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獎勵造林申請案件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造林經檢測符合下列條件,主管機關得按其造林年度發給造林獎勵金:
1、所植樹種及株數符合規定基準,並平均分布正常生長於林地。
2、林木成活株數達70%以上;自造林第7年起,每年造林成活率得扣除自然枯死率2%。
3、位屬山坡地,無超限利用。
4、租地造林地無違約使用土地情形。
(二)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8條規定如下:
1、獎勵金額度:
(1)第1年每公頃新臺幣12萬元。
(2)第2年至第6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4萬元。
(3)第7年至第20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2萬元。但依「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獎勵者,其獎勵金減半發給。
2、前揭獎勵金額度,於面積不足1公頃時,按面積比例發給。
請問我申請之山坡地造林案件,在什麼情形下會被主管機關追繳獎勵金?
(一)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核准造林獎勵金之申請,應於核准文件內載明有下列各款情事之ㄧ者,廢止造林獎勵金之核准,並命獎勵造林人返還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
1、任由造林地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林木。
2、檢測不合格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改善,或依限改善後仍檢測不合格。
3、在同一地點已接受其他機關發給造林獎勵金。
4、新植造林地自核定獎勵年度起,連續三年未實施造林或檢測均不合格者。
(二)依據同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1款、第2款及第4款情事,因病、蟲害、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者,獎勵造林人免返還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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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