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具備書件及注意事項:申請人檢具下列書件向租地所在
工作站申辦
(1)承租人申請興建工寮申請書二份,用印需與原契約書印章相符,不符者應附印鑑證明。
(2)承租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2份(身份證或戶籍謄本)。
(3)原契約書影本2份(租約需存續中)。
(4)切結書2份,不得設籍、不以建地承租及變更使用,否則依租地造林契約規定予以終止租約、收回林地;租約終止時,所建工寮無條件自行撤除,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5)工寮位置平面圖、工寮設計圖、材料明細表、現場照片各2份。
(6)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1式5份。
(7)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份證明。
2.無其他違規違法情事且確為承租地造林、撫育及管理所必要,且不得損及原有林木;租地造林地屬列冊有案之輔導改正造林對象不得申建工寮。
3.申請建築工寮地點屬於管制區或特定區、或水源水質保護區者,不同意搭建。
4.工寮基地面積:承租造林地面積0.5公頃以下,不得搭建;0.5公頃以上未滿1公頃者得搭建20坪(約66平方公尺),1公頃以上未滿10公頃者得搭建30坪(約99平方公尺),
10公頃以上者得搭建35坪(約116平方公尺)。高度皆不得不超過7公尺。
5.工寮建材限為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不使用H型、C型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鐵皮及烤漆板),暨無固定基礎(埋入地下至少2公尺)之水泥桿、鋼(鐵)管、鍍鋅管
等材料。非利用上開材料、材質所搭建且具有頂蓋(屋頂)、樑柱、圍牆及舖設水泥地板等建築結構者,不宜認定屬無固定基礎之工寮。
6.承租地原已搭建工寮申請分割轉讓時,該轉讓後租地一律不得搭建工寮。
7.符合規定申請工寮規定者,將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函轉該承租地所屬縣政府審核辦理水土保持相關事宜,簡易水土保持計畫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可搭建。
8.簡易水土保持計畫核定後,工作站派員監督承租人確實依本處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規定事項辦理(承租人逕向縣政府申報開、完工),並於核准日起6個月內完工,逾期未建竣者視同放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