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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准租地繼承案件如何申辦?
1.應具備書件及注意事項:除原契約書正本1份外,其餘書件皆一式2份
(1)承租權繼承申請書2份。
(2)繼承系統表2份:應加註「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由全體法定繼承人簽名或蓋章。
(3)各繼承人印鑑證明2份。
(4)繼承人戶籍謄本1份。
(5)被繼承人除戶全戶戶籍謄本1份。
(6)被繼承人原租賃契約(正本)1份,如有遺失應附遺失切結書2份。
(7)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須附法院核備公函2份(無拋棄者免附)。
(8)法定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限(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拋棄繼承權時,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該承租權或依民法第1164、1165條規定協議分割。
(9)分割遺產者,須附蓋有印鑑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2份(無協議分割者免附)。
(10)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檢具委託書2份或於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並檢附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2份。
(11)以上申請人或受託人應檢附之證件影本,應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等語,並由申請人或受託人簽名或認章。
2.申請人檢具以上書件向租地所在
工作站申辦繼承續約。
承租之房屋用地可否申請改建?
1.應具備書件:
(1)房屋改建申請書(用印需與原契約書印章相符,不符者應附印鑑證明)2份。
(2)承租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2份(身份證或戶籍謄本)。
(3)原契約書影本2份(租約需存續中)
(4)建地位置平面圖、改建房屋設計圖、現場(房屋)照片各2份。
(5)簡易水土保持申請書1式5份。
(6)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2.注意事項
(1)承租人申請改建者需事先檢具以上書件向所轄管
工作站提出申請並經核准許可
後始可施作,否則以違反租約論處。
(2)限無擴大使用、無積欠租金及其他違反租約規定情事,且契約為存續期間之承
租地。
(3)承租地屬已登記土地並已編定用地種類土地,改建事宜係依建築法規定由建築
主管機關審核。
(4)承租地屬未登記土地,或已登記而未編定用地種類土地者,規定為
(a)原建坪基地未超過330平方公尺者,依原建坪面積重建,超過330平方公尺者,新
(重)建基地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高度
不得超過10.5公尺之3層樓房屋
(b)原建坪基地超過330平方公尺者,原建坪基地範圍內新(重)建2層樓房屋,高度
不得超過7公尺。
(5)承租地如位於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或位於其他法令限制地區者,應依限制規
定辦理。
(6)承租地為寺廟用地者,不得擴建或增建。
3.工作站會同承租人辦理現地會勘調查,符合規定後報處核辦。
4.屬已登記土地並已編定用地種類者,林管處審核無誤後即核發房屋先行規劃同意書予承租人,由承租人依建築法規定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辦理改建事宜。
5.屬未登記土地或已登記土地惟未編定用地種類者,經審核無誤後,轉送簡易水土保持計畫書函請縣(市)政府審核,經縣(市)政府核定簡易水土保持計畫後,同意承租人依縣(市)政府核定之簡易水土保持計畫及所送房屋改建設計書於6個月內辦理改建事宜。
6.依「台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出租者,不得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依據森林法第8條申請租用林地如何辦理?
1.應具備書件
(1)申請書三份。
(2)申租地位置實測圖(五千分之一林班或地籍位置圖)三份。
(3)身份證影本三份。
(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使用計畫及文件影本三份。
(5)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文件影本及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各三份(依水土保持法規定免辦水土保者免附)
(6)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定文件影本及核定環境影響估定稿本各三份(依環保法令辦環境影響評估者免附)。
2.注意事項:
(1)申請租用林地,位於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或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者,應分別邀請環保、水利、水土保持、林業、觀光及國家公園等有關機關及縣(市)政府實地會勘,彙整各相關機關意見後,再據以辦理;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予以審核。
(2)申租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租用:
a.在海拔高1500公尺以上,復育造林不易者。
b.坡度在25度以上者。
c.造林三年以上,尚在撫育階段之幼齡木,成活率在70%以上者;壯齡木,林相覆蓋良好,立木材積每公頃蓄積量在100立方公尺以上者。
d.天然林每公頃蓄積量在50立方公尺以上,或為珍貴人工林、母樹林、珍貴樹種生育地。
e.位屬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者、或位於斷層帶,對國土保安、水土保持,林業經營有妨礙者。
f.位於水庫上游集水區保安林及無法復舊造林之地區。
g.位於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其區界水平距離100公尺之陸地範圍內者;位於河流兩岸水平距離50公尺之陸地範圍內者。 h.為重要水庫集水區及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屬自來水水源取水水體水平距離1000公尺之範圍,或屬距水庫滿水水位之水平距離100公尺以內者。
i.為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保育類野生動物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珍貴稀有植物之主要棲息地與生育地者。
j.設施工程將嚴重破壞林地表土;或有導致表土大量流失;或下游地區土石淤積之虞者。
k.使用或施工計畫有肇致重大災害之虞者。前項各款除j、k款外,如用地屬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計畫或附屬水土保持設施、自來水公司取水設施、消防設施、生態體系保護設施、水庫及河川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緊急災害臨時處理設施等特殊案件,得不受限制。
(3)申請用地位於保安林者,依「保安林點線狀使用原則」辦理,在保安林不解除而同意供公共設施零星用之點狀使用面積為不超過660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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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6-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