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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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造林工寮如何申請?
1.應具備書件及注意事項:申請人檢具下列書件向租地所在工作站申辦
(1)承租人申請興建工寮申請書二份,用印需與原契約書印章相符,不符者應附印鑑證明。
(2)承租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2份(身份證或戶籍謄本)。
(3)原契約書影本2份(租約需存續中)。
(4)切結書2份,不得設籍、不以建地承租及變更使用,否則依租地造林契約規定予以終止租約、收回林地;租約終止時,所建工寮無條件自行撤除,不得要求任何補償。
(5)工寮位置平面圖、工寮設計圖、材料明細表、現場照片各2份。
(6)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1式5份。
(7)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份證明。

2.無其他違規違法情事且確為承租地造林、撫育及管理所必要,且不得損及原有林木;租地造林地屬列冊有案之輔導改正造林對象不得申建工寮。

3.申請建築工寮地點屬於管制區或特定區、或水源水質保護區者,不同意搭建。

4.工寮基地面積:承租造林地面積0.5公頃以下,不得搭建;0.5公頃以上未滿1公頃者得搭建20坪(約66平方公尺),1公頃以上未滿10公頃者得搭建30坪(約99平方公尺),
10公頃以上者得搭建35坪(約116平方公尺)。高度皆不得不超過7公尺。

5.工寮建材限為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不使用H型、C型鋼)、鐵絲網或其他材料(鐵皮及烤漆板),暨無固定基礎(埋入地下至少2公尺)之水泥桿、鋼(鐵)管、鍍鋅管
等材料。非利用上開材料、材質所搭建且具有頂蓋(屋頂)、樑柱、圍牆及舖設水泥地板等建築結構者,不宜認定屬無固定基礎之工寮。

6.承租地原已搭建工寮申請分割轉讓時,該轉讓後租地一律不得搭建工寮。

7.符合規定申請工寮規定者,將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函轉該承租地所屬縣政府審核辦理水土保持相關事宜,簡易水土保持計畫經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可後,方可搭建。

8.簡易水土保持計畫核定後,工作站派員監督承租人確實依本處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規定事項辦理(承租人逕向縣政府申報開、完工),並於核准日起6個月內完工,逾期未建竣者視同放棄核准。
暫准租地續約如何申辦?
1.應具備書件及注意事項:除原契約書正本1份外,其餘書件皆一式2份
(1)國有林地續租申請書2份:用印需與原契約書印章相符,不符者應附印鑑證明或由承租人親自持身分証(正本)辦理印鑑變更。
(2)承租人身份證明文件2份:身份證影本2份(或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戶籍謄本2份)。
(3)原契約書正本,如有遺失應附遺失切結書2份。
(4)逾期辦理續約者,應檢附逾期辦理續租理由書2份。
(5)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檢具委託書2份或於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並檢附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2份。
(6)以上申請人或受託人應檢附之證件影本,應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等語,並由申請人或受託人簽名或認章。

2.申請人檢具以上書件向租地所在工作站申辦續租。

3.續租要件:依約使用林地及無其他違規違法情事。
暫准租地轉讓如何申辦?
1.應具備書件及注意事項:除原契約書正本1份外,其餘書件皆一式2份
(1)國有林地承租權轉讓申請書2份:應由原承租人(轉讓人)與受讓人聯名申請,原承租人印章與契約書上之印鑑相符者,承租人親自辦理則檢附身分證影本,並由工作站受理人員驗證符合後,於申請書件中加註「本人親自到站申辦」暨核蓋職章;如係委託他人代辦則檢附印鑑證明書,以杜絕紛爭。
(2)轉讓人及受讓人國民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等身份證明文件影本。
(3)轉讓人與受讓人印鑑證明書各2份。
(4)原契約書正本,如有遺失應附遺失切結書2份。
(5)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檢具委託書2份或於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並檢附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2份。
(6)以上申請人或受託人應檢附之證件影本,應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等語,並由申請人或受託人簽名或認章。

2.申請人檢具以上書件向租地所在工作站申辦轉讓。

3.轉讓要件:符合契約使用用途使用及無其他違規違法情事。
暫准租地繼承案件如何申辦?
1.應具備書件及注意事項:除原契約書正本1份外,其餘書件皆一式2份
(1)承租權繼承申請書2份。
(2)繼承系統表2份:應加註「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由全體法定繼承人簽名或蓋章。
(3)各繼承人印鑑證明2份。
(4)繼承人戶籍謄本1份。
(5)被繼承人除戶全戶戶籍謄本1份。
(6)被繼承人原租賃契約(正本)1份,如有遺失應附遺失切結書2份。
(7)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須附法院核備公函2份(無拋棄者免附)。
(8)法定繼承人未於法定期限(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拋棄繼承權時,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該承租權或依民法第1164、1165條規定協議分割。
(9)分割遺產者,須附蓋有印鑑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2份(無協議分割者免附)。
(10)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檢具委託書2份或於申請書載明委託關係,並檢附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2份。
(11)以上申請人或受託人應檢附之證件影本,應加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等語,並由申請人或受託人簽名或認章。

2.申請人檢具以上書件向租地所在工作站申辦繼承續約。
承租之房屋用地可否申請改建?
1.應具備書件:
(1)房屋改建申請書(用印需與原契約書印章相符,不符者應附印鑑證明)2份。
(2)承租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2份(身份證或戶籍謄本)。
(3)原契約書影本2份(租約需存續中)
(4)建地位置平面圖、改建房屋設計圖、現場(房屋)照片各2份。
(5)簡易水土保持申請書1式5份。
(6)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2.注意事項
(1)承租人申請改建者需事先檢具以上書件向所轄管工作站提出申請並經核准許可
         後始可施作,否則以違反租約論處。
(2)限無擴大使用、無積欠租金及其他違反租約規定情事,且契約為存續期間之承
         租地。
(3)承租地屬已登記土地並已編定用地種類土地,改建事宜係依建築法規定由建築
         主管機關審核。
(4)承租地屬未登記土地,或已登記而未編定用地種類土地者,規定為
   (a)原建坪基地未超過330平方公尺者,依原建坪面積重建,超過330平方公尺者,新
          (重)建基地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高度
            不得超過10.5公尺之3層樓房屋
   (b)原建坪基地超過330平方公尺者,原建坪基地範圍內新(重)建2層樓房屋,高度
            不得超過7公尺。
(5)承租地如位於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或位於其他法令限制地區者,應依限制規
         定辦理。
(6)承租地為寺廟用地者,不得擴建或增建。

3.工作站會同承租人辦理現地會勘調查,符合規定後報處核辦。

4.屬已登記土地並已編定用地種類者,林管處審核無誤後即核發房屋先行規劃同意書予承租人,由承租人依建築法規定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辦理改建事宜。

5.屬未登記土地或已登記土地惟未編定用地種類者,經審核無誤後,轉送簡易水土保持計畫書函請縣(市)政府審核,經縣(市)政府核定簡易水土保持計畫後,同意承租人依縣(市)政府核定之簡易水土保持計畫及所送房屋改建設計書於6個月內辦理改建事宜。

6.依「台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出租者,不得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依據森林法第8條申請租用林地如何辦理?

1.應具備書件
(1)申請書三份。
(2)申租地位置實測圖(五千分之一林班或地籍位置圖)三份。
(3)身份證影本三份。
(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使用計畫及文件影本三份。
(5)水土保持計畫核定文件影本及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各三份(依水土保持法規定免辦水土保者免附)
(6)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定文件影本及核定環境影響估定稿本各三份(依環保法令辦環境影響評估者免附)。

2.注意事項:
(1)申請租用林地,位於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或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者,應分別邀請環保、水利、水土保持、林業、觀光及國家公園等有關機關及縣(市)政府實地會勘,彙整各相關機關意見後,再據以辦理;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予以審核。
(2)申租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租用:
a.在海拔高1500公尺以上,復育造林不易者。
b.坡度在25度以上者。
c.造林三年以上,尚在撫育階段之幼齡木,成活率在70%以上者;壯齡木,林相覆蓋良好,立木材積每公頃蓄積量在100立方公尺以上者。
d.天然林每公頃蓄積量在50立方公尺以上,或為珍貴人工林、母樹林、珍貴樹種生育地。
e.位屬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者、或位於斷層帶,對國土保安、水土保持,林業經營有妨礙者。
f.位於水庫上游集水區保安林及無法復舊造林之地區。
g.位於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其區界水平距離100公尺之陸地範圍內者;位於河流兩岸水平距離50公尺之陸地範圍內者。 h.為重要水庫集水區及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屬自來水水源取水水體水平距離1000公尺之範圍,或屬距水庫滿水水位之水平距離100公尺以內者。
i.為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保育類野生動物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珍貴稀有植物之主要棲息地與生育地者。
j.設施工程將嚴重破壞林地表土;或有導致表土大量流失;或下游地區土石淤積之虞者。
k.使用或施工計畫有肇致重大災害之虞者。前項各款除j、k款外,如用地屬行政院核定重大建設計畫或附屬水土保持設施、自來水公司取水設施、消防設施、生態體系保護設施、水庫及河川淤泥資源再生利用臨時處理設施、緊急災害臨時處理設施等特殊案件,得不受限制。
(3)申請用地位於保安林者,依「保安林點線狀使用原則」辦理,在保安林不解除而同意供公共設施零星用之點狀使用面積為不超過660平方公尺。
如何申購台灣地區像片基本圖
(一)請由「航遙測圖資供應平台」上網申購或查詢。

(二)請逕洽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購買,地址:台北市和平西路二段100號,電話:(02)23332600。
1.個人或團體可申購非密類之台灣地區像片基本圖,售價:每張300元正。
2.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密級圖需函報准。
3.機密級以上基本圖由發圖機關轉國防部同意。
 
地理空間資料如何申請?
(一)林務局保護留區、國有林事業區、森林遊樂區等地理空間資料,已發布至內政部「地理資訊圖資雲服務平台 (TGOS)」,提供公開申請下載。

(二)申請方法請至上述TGOS網站,點選「資料申請」功能,查找提供單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之圖資,選擇所需項目進行申請,提供線上下載(資料格式Shapefile)。

(三) 下載之圖資請務必詳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地理圖資供應聲明」,妥善使用。
我有一塊山坡地,想要申請林務局的獎勵造林,請問需具備甚麼條件才能參加?
依據「獎勵輔導造林辦法」第4條規定如下:
(一)土地部分:
1、山坡地範圍適用之土地區位:
(1)有森林法法第21條第1款至第3款情形之林業用地。
(2)原住民保留地使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3)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
(4)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實施造林必要之地區。
2、山坡地造林土地最小面積:0.1公頃以上。
(二)申請人部分:
1、私有林地之所有人。
2、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人或具原住民身分之原住民保留地合法使用人。
3、於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上實施造林之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4、依本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
5、於其他依法得做林業使用地區實施造林之土地合法使用人。
請問我要如何申請山坡地獎勵造林?
如符合上述條件,請您備妥下列文件,公、私有地部分直接向土地所在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國有地部分,逕洽本局各林區管理處所轄工作站;大學實驗林地部分,逕洽各大學實驗林管理處):
(一)免費供應種苗或造林獎勵金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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