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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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籍管理
    1、針對轄管事業區林班地、區外保安林地之未登記地辦理第1次土地登記,連同接管國有財產署移交之林業用地,利用「國有公用財產管理系統」建置土地財產帳卡以有效率方式管理林地地籍。
    2、轄管國有林地無公用需要時,辦理變更非公用財產移交國有財產署接管。
    3、依據森林法第8條、第9條或「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對所申請用地符合公共、公務或公益使用,辦理林地之出租、撥用或無償使用。
     
  2. 租地管理
    1、辦理出租造林地及暫准租地之續約、轉讓、繼承之換約申請。
    2、辦理出租造林地內造林樹種變更、搭建工寮、林木伐採申請。
    3、開徵出租造林地副產物分收價金及暫准租地租金。
    4、違約使用出租造林地或暫准租地之輔導改正。
     
  3. 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專案計畫
    配合各鄉鎮公所,依據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處理原則及要點規定,對轄管國有林地申請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辦理現地勘查及審核作業。
瀏覽人次:8753 最後更新日期:2022-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