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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

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簡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交易行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相關參考資料及下載檔案路徑:廉政園地/陽光法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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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