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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單位: 臺東林區管理處
二、受委託單位: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負責人:童春發館長
三、計畫主持人:傅君助理研究員
四、計畫執行期間:9909-10012
五、計畫經費:590仟元
六、計畫目標:
本處轄管區域全數位於臺東縣境內,縣內幅員廣闊,狹長形的範圍內,包含了海洋到山林各種不同的生態環境,並孕育了多元族群及特殊的文化,包括有:卑南族、排灣族、魯凱族、布農族、阿美族、達悟族、噶瑪蘭族等原住民族,另外亦有從西部遷徙而來的閩南人、客家人等族群。多樣化的族群組成,也發展出不同的文化內涵及在地知識。
多元文化的特性,在林業及保育的經營管理方面亦是一種挑戰,因應國際保育趨勢開始重視在地族群或社群的傳統知識及管理系統,尤其是在原住民基本法公布施行後,原住民族土地、自然主權的認同,及原住民族相關傳統文化、祭儀等內涵的尊重,與林業經營相關的法規(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原住民基本法等),也有所調適修正。 如:森林法第16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1條等相關規定,原住民族基於其生活慣習需要及傳統文化、祭儀等,得以進行採集、利用野生動植物資源,其中也包含狩獵。
為收集及紀錄轄內原住民傳統文化、在地知識(尤其狩獵文化)等資訊,提供原住民族及公部門深入瞭解及參考,本計畫將以台東縣境內排灣族及魯凱族為調查對象。
七、研究成果:
在傳統排灣、魯凱二族以頭目制度為骨幹、以神靈信仰為血肉、以山田燒墾的生計模式的社會構造之下,其狩獵活動呈現出嵌合在其他農業(以小米為主)生產及社會活動中的型態。在傳統的集體性部落生活中,作為守護農作物、供應祭儀或生命儀禮所需(除喪、小米的農耕祭儀)的狩獵行為,表現出非經濟性的、文化的、以及社會的意涵。部落獵人以持續的狩獵實踐,經營其個人或部落獵場,以獵物作為其個人與部落、乃至於神靈世界之間連結的媒介;而與狩獵相關的「傳統在地知識」除了對其所經營管理的獵場山林的物理環境的瞭解之外,社會組織、文化觀念等相關的「社會」、「文化」結構,也是構成此所謂「在地知識」體系的一部分,而不是專指對於物理環境、動植物等窄化的現代「知識」概念所可以涵蓋的。
近百年來,研究區兩族的生活領域、社會組織以及經濟生活經歷劇烈的變遷。在現代生活中,貨幣收入為主要的生活憑藉。而其中,狩獵活動表現出個人性與經濟性的面貌。其人之獵場領域、狩獵方式、工具、目的等也有相當程度的改變。另一方面,在國家的行政管理架構以及在近數十年來台灣原住民政治與文化運動的發展背景之下,在相當的程度上,狩獵活動成為社會重整、與文化復振的資具。在新的時代脈絡之下,傳統中與小米生產相關的「播種祭」、「收穫祭」失去原來農事祭儀內涵,轉化成為一種以「文化復振」為重心的「活動」,而原本與之伴隨的狩獵活動也從原本強調祭儀意涵,轉化成對「文化傳承」的強調。當代的「狩獵知識」體系包含對新的獵場環境的相關知識與實踐之餘,也包含這些新的、由傳統轉化變遷而來的政治、社會與文化情境。
在當代的生活情境中,研究區獵人的狩獵行為有包含平日、個人性的狩獵活動,也有在祭典儀式中,基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的21-1條,透過合法申請的集體性狩獵活動。前者,是有違現行法令的行為,而後者之合法性基礎,在於大社會對原住民傳統文化的尊重,也是多年來台灣民主運動及原住民權力運動所取得的成果。
近幾年來,在研究區及台灣整體原住民地區中,因祭典儀式需要而申請狩獵活動有普及、擴大的趨勢,除了既有的審核與宣導工作之外,經營管理單位可強化祭典儀式狩獵活動後續的追蹤、管理,一方面貫徹政府保育法令的執行,一方面也可透過對獵獲物種數量、分佈、獵獲個體的生物特性等生物資訊的分析,對獵區的生物族群狀態有更具體的瞭解,以作為後續野生動物保育與經營管理的參照。
八、對業務革新、創新之效益:
(一)在族群文化傳承方面:收集過去相關研究調查資料,並透過實際田野工作,深入紀錄台東縣境內排灣族及魯凱族傳統文化、族群或部落分佈與在地知識,並針對狩獵相關知識進行深入瞭解。除可紀錄原住民族傳統在地知識內涵外,並促進民眾及公部門對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瞭解及尊重。
(二)在自然保育方面:藉由台東縣排灣族及魯凱族傳統文化及自然資源相關在地知識的建構,除可提供原住民族及民眾對於原住民族文化及基於傳統文化狩獵內涵的瞭解之外,並可提供生態、文化相關保育宣導及推廣。
(三)在制度管理方面:調查成果可回應公部門在訂定林業經營相關的法規,如: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1條等相關規定,是否實際可行或可行的方向、辦法上的參考,並提供給原住民族、自然資源經營管理等相關公部門參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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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16-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