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及所屬機關員工工作紀律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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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日期:092-05-13修正日期:111-10-20發文字號:林人字第1111780894號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辦公紀律,加強勤惰管理,提昇服務品質,建立優質形象,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員工指本局及所屬機關依公務人員相關法令任用、聘用及僱用之人員、依工友管理要點進用之技工(工友、駕駛)、依本局各林區管理處士級人員暫行管理要點進用之士級人員及各種臨時人力。
       本要點第五點所稱課(科)室主管及第七點所稱直屬長官,各所屬機關秘書室部分,指兼任室主任之秘書,其他各單位,指其直屬主管。
三、本局員工於辦公時間內,應共同遵守下列事項:
(一)忠於職守積極任事,不在外營商或兼職。
(二)依規定時間出勤,不遲到、不早退。
(三)注意服裝儀容整潔,並應佩帶識別證。
(四)接聽電話注意禮節,語氣委婉和藹懇切。
(五)主動服務洽公民眾,態度親切面帶笑容。
(六)注意個人衛生習慣,保持辦公環境清潔。
四、本局員工嚴禁有下列違反紀律之行為:
(一)辦公時間內(含執行職務期間之公差、公假、公出、午休)飲酒,但屬於公務或外交禮節經向直屬長官報備者不在此限。
(二)辦公時間內(含執行職務期間之公差、公假、公出、午休)參與賭博或涉足不正當場所。
(三)辦公時間內(含執行職務期間之公差、公假、公出、午休)嚼食檳榔。
(四)輪值人員無故擅離工作崗位。
(五)其他嚴重影響本局聲譽,有具體事實之行為。
五、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各級主管人員平日應督導員工遵守紀律,員工如有違反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二款所列禁止事項者,當事人及該管主管(或主管之職務代理人)依下列標準分別議處:
(一)各林區管理處工作站員工:經查察屬實者,當事人核予記一大過處分。該管工作站主任核予記過一次處分,但由工作站主任自行查察時除外。
(二)各林區管理處處本部、林鐵及文資處、農林航空測量所員工:
  1. 經查察屬實者,當事人核予記一大過處分。該管課(科)室主管核予記過一次處分,但由課(科)室主管自行查察時除外。
  2. 各林區管理處、林鐵及文資處、農林航空測量所主管人員,經查察屬實者,當事人核予記一大過處分。該管處長、所長核予記過一次處分,但由處長、所長自行查察時除外。
(三)局本部員工:
  1. 經查察屬實者,當事人核予記一大過處分。該管科長核予記過一次處分,該管組長(主任)核予申誡二次處分,但由科長、組長(主任)自行查察時除外。
  2. 所屬機關首長及本局各組室主管人員,經查察屬實者,當事人核予記一大過處分。
       本局員工如有違反第四點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禁止事項者,當事人及該管主管(或主管之職務代理人)依下列標準分別議處:
(一)各林區管理處工作站員工:
  1. 經工作站查察屬實者,當事人核予申誡以上處分;再犯經查獲者,當事人核予記過以上處分。
  2. 經林區管理處查察屬實者,當事人核予申誡二次以上處分,該管工作站主任核予申誡一次以上處分。
  3. 經本局查察屬實者,當事人核予記過以上處分,該管工作站主任核予申誡二次以上處分。
  4. 經其他機關人員查察屬實者,當事人核予記過以上處分,該管工作站主任核予申誡二次以上處分。
(二)各林區管理處處本部、林鐵及文資處、農林航空測量所員工:
  1. 經服務機關查察屬實者,當事人核予申誡以上處分;再犯經查獲者,當事人核予記過以上處分。該管課(科)室主管核予申誡一次以上處分,但由課(科)室主管自行查察時除外。
  2. 經本局查察屬實者,當事人核予記過以上處分,該管課(科)室主管核予申誡二次以上處分。
  3. 經其他機關人員查察屬實者,當事人核予記過以上處分,該管課(科)室主管核予申誡二次以上處分。
  4. 各處、所主管人員經本局或其他機關人員查察屬實者,當事人核予記過以上處分,該管處長、所長核予申誡以上處分。
(三)局本部員工:
  1. 經本局查察屬實者,當事人核予申誡以上處分;再犯經查獲者,當事人核予記過以上處分。該管科長核予申誡二次處分,該管組長(主任)核予申誡一次處分,但由科長、組長(主任)自行查察時除外。
  2. 經其他機關人員查察屬實者,當事人核予記過以上處分,該管科長核予申誡二次處分,該管組長(主任)核予申誡一次處分。
  3. 所屬機關處長、所長及本局各組室主管經其他機關人員查察屬實者,當事人核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本局員工有下列情事者,依前點所列議處標準加重處分:
(一)違反第四點所列禁止事項,並同時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二)負責蹦蹦車、台車、林業鐵路之行車、機務、工務等人員及各遊樂區服務人員,經查察有違反第四點所列禁止事項。
(三)同一年度內曾被查獲違反第四點第一款至第二款所列禁止事項二次以上,或違反第四點第三款至第五款所列禁止事項三次以上。
       本局員工有前項第三款情事者,該管直屬主管改調非主管職務。
七、本局員工於辦公時間或非辦公時間酒後駕車,違反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或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並經查察屬實者,依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處理,該年度辦理年終(另予)考績(考核、考成)時,衡酌其全年工作績效表現、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情形後累積達一大過者,應考列丙等;約聘僱人員、臨時人力解聘(僱)。
       本局員工於辦公時間酒後駕車違反前項規定,其直屬長官記過一次。但有不可歸責其直屬長官之事由者,得視情節輕重,酌予調降懲處額度。
八、本局及所屬各機關之各級主管人員應切實以身作則,利用集會時間加強向同仁宣導,督導員工遵守工作紀律,並對有酗酒、嚼食檳榔及參與賭博行為之員工,施以輔導勸誡,屬員有違反規定經查察屬實者,應即時依本要點規定處理,如未主動通報處理或未善盡督導之責,依第五點規定辦理。
       本局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或人事室、政風室及各有關單位將不定期派員前往各機關抽查,抽查結果將適時予以公布。
九、本要點經簽報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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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次:2 最後更新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