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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3
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為宣達「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及「林下經濟」二項本(108)年頒佈的規範,於9月2日假林管處成功工作站辦理說明會,對工作站及轄屬鄉鎮公所辦理相關業務人員說明法規內容,希望增加對執行此二項新法規的認知與理解,進而協助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及自用等生活慣俗之非營利使用,可在國有林及公有林中合法採集使用野生植物、菌類等森林副產物,及輔導林農林下經濟的申請且有限度的使用下經營森林產物,同時兼顧生活、生產、生態的平衡。
臺灣原住民與山林有著密不可分的共生關係,行政院農委會依森林法第15條第4項規定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08年7月4日訂定頒布「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本規則條文之訂定去除以往受限於森林法採集林產物申請窒礙重重,最大特色是「採集副產物自用免申請」,也就是除了主產物(林木、竹子)以外的森林產物,只要在採取時帶著原住民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驗身分即可。本採取規則所具有的三大重要意義在於:傳承文化,盤整資源,守護山林,冀以回復並延續原住民族森林採集文化及自然資源權利,讓部落可重新盤點自身文化及山林智識,促進森林生態保育及永續發展。
林下經濟為「森林冠層下經營森林副產物」,目前已初步將「段木香菇及木耳」、「金線連」與「森林蜂產品」作為第一波林下經濟技術規範。是希望長期經營林業的農民,可以有短期作物收穫,以取得額外的收入來源,因此在竹材、木材等主產物之外,以小規模、不超限利用為前提下,可利用森林環境經營森林副產物,遵守森林永續經營三大原則:即維持森林原有功能、不施用除草劑及殺蟲劑及不使用化學肥料、維持森林植被,使環境、經濟、社會三態平衡,分享森林生態系之多元服務價值,以不破壞森林、永續經營及里山精神為核心指標,替山林地找到具有經濟價值的副產品,進而振興山村經濟。
林管處作業課莊課長瓊昌表示:隨時代的改變,目前政府有許多新的政策及規則,希望執法人員能本著服務的心態,提升對法規的瞭解,並將在現場執行時遇到問題隨時回報及交流以充分溝通,讓法規的訂定可以更符合民眾的需求。臺東林管處將再分別於轄屬關山工作站(9/5)、知本工作站(9/6)及大武工作站(9/10),辦理3場說明會,歡迎各轄鄉鎮市公所承辦相關業務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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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