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具備書件:
(1)房屋改建申請書(用印需與原契約書印章相符,不符者應附印鑑證明)2份。
(2)承租人身份證明文件影本2份(身份證或戶籍謄本)。
(3)原契約書影本2份(租約需存續中)
(4)建地位置平面圖、改建房屋設計圖、現場(房屋)照片各2份。
(5)簡易水土保持申請書1式5份。
(6)委託代理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份證明文件。
2.注意事項
(1)承租人申請改建者需事先檢具以上書件向所轄管
工作站提出申請並經核准許可
後始可施作,否則以違反租約論處。
(2)限無擴大使用、無積欠租金及其他違反租約規定情事,且契約為存續期間之承
租地。
(3)承租地屬已登記土地並已編定用地種類土地,改建事宜係依建築法規定由建築
主管機關審核。
(4)承租地屬未登記土地,或已登記而未編定用地種類土地者,規定為
(a)原建坪基地未超過330平方公尺者,依原建坪面積重建,超過330平方公尺者,新
(重)建基地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公尺,高度
不得超過10.5公尺之3層樓房屋
(b)原建坪基地超過330平方公尺者,原建坪基地範圍內新(重)建2層樓房屋,高度
不得超過7公尺。
(5)承租地如位於國家公園或風景特定區內,或位於其他法令限制地區者,應依限制規
定辦理。
(6)承租地為寺廟用地者,不得擴建或增建。
3.工作站會同承租人辦理現地會勘調查,符合規定後報處核辦。
4.屬已登記土地並已編定用地種類者,林管處審核無誤後即核發房屋先行規劃同意書予承租人,由承租人依建築法規定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辦理改建事宜。
5.屬未登記土地或已登記土地惟未編定用地種類者,經審核無誤後,轉送簡易水土保持計畫書函請縣(市)政府審核,經縣(市)政府核定簡易水土保持計畫後,同意承租人依縣(市)政府核定之簡易水土保持計畫及所送房屋改建設計書於6個月內辦理改建事宜。
6.依「台灣省國有林事業區內濫墾地清理計畫」出租者,不得發給土地使用權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