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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檔案法第18條:
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拒絕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申請: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依據檔案法第20條:
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各機關指定之時間、處所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本分署檔案應用申請作業程序及應用申請相關書表請參見附檔
連絡窗口:秘書室089-324121#221 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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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