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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捐助規定

申請補助者應自行確認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注意本法第14條相關限制之規定。
另為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向機關據實表明身分關係。
並填復「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予機關。
違反前述規定者,依本法第18條規定處罰。
                                                                                                                   
補助項目
補助法令
申請期間
資格條件
審查方式
個別受補助者金額上限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審查權限
(中央/地方)
113年推動友善環境與高效能林業機具補助實施計畫
113年推動友善環境與高效能林業機具補助實施計畫
自核定日起至 113 年 6 月 20 日止
 一、林業合作社、經營林業之農企業、農會。本計畫所稱農企業,係指該企業立案之經營項目包括造林、育苗、伐木等林業經營範疇,且有實際從事林業生產(包括森林所有人或租地造林人、自106 年後承攬國有林生產者、具有公私有林合作經營事實者、實際從事國產木竹材生產加工業者)。
二、取得CAS、TAP 標章等林產品驗證業者。
案件受理後擇期召開會議審查
依「113年推動友善環境與高效能林業機具補助實施計畫」公告內容為準

中央有實質審查權限
114年推動友善環境與高效能林業機具補助實施計畫
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一、自核定日起至114 年7 月18 日(五)前完成資料遞件申請。
二、經資格審查後,未能於114 年7 月25日(五)前完成修正或補齊資料者,不予審查排定補助優先順序。
依「114年推動友善環境與高效能林業機具補助實施計畫」 公告內容為準
案件受理後擇期召開會議審查
依「114年推動友善環境與高效能林業機具補助實施計畫」 公告內容為準

中央有實質審查權限
社區林業計畫
社區林業計畫規範
每年自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完成提案申請程序
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文史工作室等與社區事務相關之非營利性團體、基金會、合作社及大專院校。
詳見作業規範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社區林業計畫作業規範
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起步型計畫以新臺幣15萬元為上限;進階型計畫以新臺幣40萬元為上限(須依計畫書內容實際評估),每一申請單位一年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中央政府具有實質審查權限
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
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無特定期間
詳見 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
詳見 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

詳見 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

地方分署具有實質審查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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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關係揭露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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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修改時間: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