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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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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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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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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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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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受補助者金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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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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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權限 (中央/地方) |
113年推動友善環境與高效能林業機具補助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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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推動友善環境與高效能林業機具補助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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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核定日起至 113 年 6 月 20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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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業合作社、經營林業之農企業、農會。本計畫所稱農企業,係指該企業立案之經營項目包括造林、育苗、伐木等林業經營範疇,且有實際從事林業生產(包括森林所有人或租地造林人、自106 年後承攬國有林生產者、具有公私有林合作經營事實者、實際從事國產木竹材生產加工業者)。 二、取得CAS、TAP 標章等林產品驗證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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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後擇期召開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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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13年推動友善環境與高效能林業機具補助實施計畫」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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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有實質審查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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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推動友善環境與高效能林業機具補助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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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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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核定日起至114 年7 月18 日(五)前完成資料遞件申請。
二、經資格審查後,未能於114 年7 月25日(五)前完成修正或補齊資料者,不予審查排定補助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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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14年推動友善環境與高效能林業機具補助實施計畫」
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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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後擇期召開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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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14年推動友善環境與高效能林業機具補助實施計畫」
公告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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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有實質審查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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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林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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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林業計畫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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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自 10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完成提案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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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文史工作室等與社區事務相關之非營利性團體、基金會、合作社及大專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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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作業規範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社區林業計畫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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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申請案補助金額起步型計畫以新臺幣15萬元為上限;進階型計畫以新臺幣40萬元為上限(須依計畫書內容實際評估),每一申請單位一年以申請一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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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具有實質審查權限 |
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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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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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特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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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
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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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
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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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
公私有林經營及輔導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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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分署具有實質審查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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