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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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90084011號、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0900013741號、監察院院台申伍字第1091800081A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條、第21條;刪除第17條、第18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二、該辦法之所有條文可至全國法規人事釋例網站(http://weblaw.exam.gov.tw/LawArticle.aspx?LawID=C0004005)閱覽。

瀏覽人次:927 最後更新日期: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