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保防工作作業要點」之修正要點: 一、修正本要點名稱為「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作業要點」。 二、統一修正「保防」工作為「安全防護」工作。(修正規定第一點至第九點) 三、增列法務部廉政署為機關安全防護工作辦理機關。(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增列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為社會安全防護工作協助執行機關。(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修正全國安全防護工作之業務範圍。(修正規定第八點) 六、修正全國保防工作會報名稱。(修正規定第九點) 七、新增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執行機關及協助執行機關發掘機密維護、安全維護案件,得函送法務部調查局偵處。(修正規定第十點) 八、新增機關、軍中、社會安全防護執行機關與協助執行機關辦理機密及安全維護教育,得協請法務部調查局支援防制滲透宣導業務。(修正規定第十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