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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轉知公職人員選舉辦免法宣導案例2則,請恪遵法令行政中立,以營造公平、公正、公開之選舉環境。
二、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0條規定,「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違反者依同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三、公務員勿為特定支持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拜票、連署等行為,並應遵守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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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0-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