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佈日期:112-10-26編修日期:112-10-26發文字號:農林業字第1121740469號
農業部審查林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
一、依據規定
農業部審查林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要點(農業部112年10月26日農林業字第1121740469號令頒布)
二、申請資格
(一)具備林業經營事實之事業單位,並符合下列資格:
A、依法登記設立之公司,其營業登記項目應載有種苗業、造林業、伐木業等項目或得經營該等項目。
B、於三年內承包政府機關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林業工作,且承包案件至少五件以上。
(二)經政府立案核准設立之非營利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及私有林主(自然人),經營森林面積達三十公頃以上。
三、應備文件(影本文件應加蓋「與正本相符」印章)
(一)公司(法人)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前三年內承包政府機關育苗、造林撫育、伐木等林業工作之證明文件。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名冊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非營利性民間組織(法人)、農業企業機構(法人)、私有林主 (自然人)
▓申請人(或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農業企業機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免附)。
▓經營森林面積達三十公頃以上之證明文件。
▓農民健康保險證明文件
四、注意事項
(一)受理申請單位: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
送件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2號。
(二)申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情事者,應予駁回。
(三)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為審查申請認定,得派員實地訪查申請人經營現況。
(四)申請認定之審查結果,由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函復申請人,並副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其有效期間為發函日起九十日,屆期自動失效。
(五)農業部審查林業工作申請引進外籍移工之雇主資格認定作業,係就雇主資格進行審查認定,申請人於取得農業部雇主資格證明函文後,再依勞動部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引進外籍移工。
回列表
瀏覽人次:422
最後更新日期:2023-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