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098-12-25編修日期:098-12-25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0981721779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 098172177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林務局(以下簡稱林務局)經管之國有林地經依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重建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劃定特定區域,為執行重建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所定補償或地上改良物救助金之核發,特訂定本原則。
二、承租林務局經管之特定區域,經依法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而終止租約者,林務局就該租地內地上物及土地改良物予以補償。
三、實質居住、耕作於特定區域且與林務局無承租關係(含租約終止),經依法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林務局得就其地上改良物酌予救助金。
四、本原則所稱土地改良物,指土地法第五條所定土地改良物。
五、第二點所定補償之基準如下:
(一)暫准放租建地之建築改良物:比照內政部所定「建築改良物徵收補償查估基準」辦理。
(二)暫准放租田、旱地之農作物改良物:比照內政部所定「農作物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辦理。
(三)出租造林地之木、竹:依「國有林地出租造林契約書」第十一點規定,並依「國有林出租造林地補償收回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三款第五目所定「補償金基準」辦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補償基準,如當地縣(市)政府業依內政部所定基準,自行訂定建築改良物及農作物之徵收補償費查估規定時,從其規定辦理。
六、第三點所定救助金之基準如下:
(一)建築改良物:比照前點第一款所定補償基準之百分之六十辦理。
(二)農作物改良物:比照前點第二款所定補償基準之百分之六十辦理。
(三)木、竹:比照前點第三款所定補償基準之百分之六十辦理。
承租地內違約擅設之建築改良物或墾殖之農作物改良物,比照前項各款救助基準辦理。
七、林務局各林區管理處(以下簡稱各林管處)於特定區域劃定公告後,應立即就經管特定區域範圍內,針對已出租或有實質居住、耕作事實,且須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依下列程序分別辦理補償或救助事宜:
(一)承租國有林地者:
1.確定租地補償對象:各林管處應彙整擬收回租地之基本資料造具清冊,清冊內容應包括承租人姓名、租地面積、租地坐落、租賃期間及林地使用現況等資料。
2.查定補償金:各林管處依據上開清冊,自行辦理或洽請當地縣(市)政府協助辦理地上物查估及核算補償金事宜後,將清冊及查定結果陳報林務局備查。
3.終止租約及補償事宜通知:擬收回標的及補償金經林務局備查後,應由各林管處依租賃契約書約定,將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並應於通知內就補償金及交還林地等事宜等詳予說明。地上物屬建築改良物者,應由承租人具結放棄地上物所有權,於一個月內完成搬遷。
4.現場點交: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送達後,各林管處應訂期會同承租人辦理現場點交,確認承租人已無使用承租地之事實後,做成點交紀錄。
5.核發補償金:各林管處應於點交完畢一週內,將補償金匯入承租人指定之帳戶內,完成收回林地之手續。
6.承租人拒絕領取補償金及返還林地時,得由林管處依「國有林地出租造林契約書」第十一點「政府因政策需要收回本契約之林地時,出租機關得終止租約,承租人不得異議」之約定,循民事訴訟程序處理。
(二)無承租關係者:
1.確定救助對象:各林管處應彙整擬辦救助案件之基本資料造具清冊,清冊內容應包含占用人姓名、占用地面積、土地標示及地上物現況等資料。
2.查定救助金:各林管處依據上開清冊,自行辦理或洽請當地縣(市)政府協助辦理地上物查估及核算救助金事宜後,將清冊及查定結果陳報林務局備查。
3.返還占用土地及救助事宜之通知:擬收回標的及救助金經林務局備查後,應由各林管處以書面通知占用人,並應於通知內說明返還占用林地及救助金等事宜。地上物屬建築改良物者,應由占用人具結放棄地上物所有權,並於一個月內完成搬遷。
4.現場點交:各林管處應訂期會同占用人辦理現場點交,確認占用人已無使用林地之事實後,做成點交紀錄。
5.核發救助金:各林管處應於點交完畢一週內,將救助金匯入承租人指定之帳戶內,完成收回林地之手續。
6.占用人如不願主動返還林地者,各林管處得逕予排除地上物收回林地後,再行發給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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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1-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