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佈日期:111-07-01編修日期:111-07-01發文字號:林政字第1111720557號
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本署具著作財產權之圖像價值及效益,授權圖像開發衍生性產品,特訂定本要點。
二、授權方式:
(一)本署以非專屬授權方式,授權使用者依約定方式使用圖像。
(二)非經本署同意,使用者不得將圖像使用權自行轉讓或再授權他人。
三、授權期間:
(一)新申請:授權期間以二年為限,屆滿後授權關係即行終止,惟於期限內提出展延申請並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展延:於授權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至遲不得逾屆滿前一個月,對於已授權而尚未完成產品之生產,使用者得以書面提出申請,並經本署同意於原條件不變下,延長使用期間,延長以一次為限,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
(三)追加數量契約之授權期間,最長至原授權契約期滿日止。
四、申請圖像授權應備妥下列資料:
(一)應填具「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圖像授權申請書」(附件1),並檢附「圖像使用企劃書」、「相關證明文件」供本署審查。
(二)「圖像使用企劃書」撰寫原則如下:
1.使用者基本資料:簡介、經驗、實績。
2.衍生性產品介紹:產品說明、規格與材質、預期目標、版權宣告標示。
3.價格分析:產品成本分析、定價策略。
4.銷售通路:預定銷售通路或預定使用範圍。
5.推廣:市場區隔對象、宣傳策略與期程。
6.產品期程:產品準備時程、授權使用期間。
7.本署指定其他資料。
(三)應檢附基本資料:
1.政府機關(構)使用者,應檢附公函。
2.經政府登記核可之公司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之使用者,應檢附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以影本代之)。
3.自然人使用者,應檢附身分證影本並加蓋使用者印章。
4.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以上資料均為一式1份,除「圖像使用企劃書」外,其餘資料應蓋印使用者大小章,或個人應蓋個人印章。
五、申請授權程序:
(一)使用者投件。
(二)本署針對文件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要求使用者到署說明或簡報。
(三)議定可否授權、授權方式、授權金數額。
(四)承辦單位依據審查結果簽報核定。
(五)通知使用者准否授權。
(六)簽約授權。
(七)已授權之產品,在原授權契約有效期間內,繼續以相同之產品追加數量者,得免經審查程序,由使用者函報本署,於本署書面同意後進行契約變更。
(八)使用者應於本署同意授權之通知次日起15個工作天內繳納授權金,以及依本署「圖像授權契約書」(附件2)完成簽約手續。逾期未完成簽約手續者,視同放棄。
(九)使用者倘有違反圖像授權契約書者,本署得依約向其請求損害賠償、違約金或沒收履約保證金;情節嚴重者,得終止契約,並限制使用者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授權。
(十)使用者應於授權產品或其包裝、容器、說明等適當處黏貼本署之雷射標籤後,始得銷售;並應配合本署實施雷射標籤控管。
(十一)本署僅授權圖像提供開發衍生性產品,使用者所製作之衍生性產品應符合相關商品檢驗規定。
六、本署將依申請案件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如下:
(一)審核本署具有授權使用價值之圖像,可否列入授權標的。
(二)審查使用者資料,議定可否授權、授權方式等。
(三)審查產品之設計圖、示意圖等。
(四)其他圖像授權作業有關事項。
七、申請案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將不予授權:
(一)申請之授權利用涉及侵害他人權益或有侵害之虞者。
(二)申請之利用結果或設計樣式可能不利或有礙本署業務之推行者。
(三)單獨使用、店招、非賣品等。
(四)其他本署認為不適宜進行授權者。
八、經本署同意授權使用之圖像應繳納費用,其額度如下:
(一)圖像使用費:圖像以張為計費單位,單張圖像使用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衍生性產品授權金:以每一單位產品售價(即定價,含稅)之百分之六乘以製作數量計收。每一申請案授權金總數未達新臺幣壹萬元整,以壹萬元計。
(三)履約保證金:經本署同意授權使用者應繳納履約保證金,其金額按授權金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並於繳交授權金時一併繳納。履約保證金於契約屆滿或終止(解除)後,使用者無違約情事並繳清所有費用後,由本署無息發還。惟因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時,已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本署不予退還。
(四)使用者應繳納之費用,以整批一次繳納為原則,並應於契約內訂明繳納期限,依約定期限繳清。
九、保密義務:
(一)本署所提供之授權,未經本署書面同意,使用者不得散布予第三人,且不因本契約之解除、終止或屆滿而失其效力。
(二)使用者違反前項規定者,本署得終止本契約,使用者須依本署所受實際損害賠償。
十、契約之終止:
(一)使用者使用授權圖像時,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署得終止本契約,並限制使用者2年內不得再申請授權;已繳交之授權金及履約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1.產品之圖樣、文稿未依申請內容製作或使用,經本署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2.產品品質有瑕疵經本署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無法有效改善。
3.未經本署書面同意擅自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4.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予檢驗或標示而未遵照辦理。
5.商品之取得或使用方式有違反公序良俗、違法情事、涉及政治性等事項。
6.商品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等情事。
7.因故意或過失侵害本署名譽或減損授權商品價值。
8.其他有足生損害於本署權益之事實或行為。
9.違反本契約第九條保密義務規定。
10.違反本契約第六條各項規定,未於本署通知期限內繳納第十二條所定之違約金。
11.其他違反授權契約規定事項,無法改正。
(二)使用者因前項各款情事致本署受有損害者,使用者應負有損害賠償責任。如造成第三人侵害本署權益時,使用者亦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本契約任一方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後,雙方得合意終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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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更新日期:2024-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