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鼓勵公司團體參與自然碳匯與生物多樣性保育專案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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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113-04-15編修日期:113-04-15發文字號:林企字第1132410250號
  1.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公司、團體以公私協力方式參與森林經營或自然棲地維護等工作,以落實自然資源管理、生物多樣性保育、環境保護及社會責任之永續目標,並提升自然碳匯、促進生物多樣性之效益,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 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
(二) 團體:指依財團法人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三) 提案機關:指本署、本署所屬機關(構)。
(四) 媒合平臺:指本署建置供提案機關(構)、公司或團體參與森林經營、自然棲地維護或落實生物多樣性保育之專案媒合平臺。
(五) 碳匯、減量額度:指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及其相關規定定義之內容。
  1. 本要點所指專案類型如下:
(一) 自然環境:
        1. 自然碳匯:
(1) 新植造林:於原無竹木覆蓋之土地上進行新植造林工作。
(2) 再造林:原有竹木覆蓋之土地因林產物收穫、移除外來種後進行之再造林工作。
(3) 中後期撫育:為造林超過六年之造林地,辦理刈草、切蔓修枝及疏伐等撫育工作。
(4) 竹林經營:辦理竹林更新利用。
(5) 平地造林維護:於具備棲地、生態或景觀價值之平地造林地,持續進行維護工作。
(6) 其他經人為經營具自然碳匯效益之工作。
        2. 生物多樣性:
(1) 棲地營造:於自然保護區域、保安林或其他具生態價值區域辦理相關工作,如濕地營造、外來種移除、棲地巡護、生態監測或棲地復育、環境教育等。
(2) 野生物保育:辦理保育類野生動物救傷收容、保育類野生動物及紅皮書受脅植物保育工作,如維持野生動物救傷收容機構運作或保育類野生動物救傷、野放、追蹤;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受脅植物之物種研究、復育、棲地恢復、生態服務給付或改善、推廣等。
(3) 環境友善產業發展:如推動環境友善耕作,森林主、副產物之產品開發及產業化,或發展支持具在地社區及生物多性特色之生態旅遊、森林療癒、森林文化系列遊程等工作。
(4) 其他維護生物多樣性之工作。
(二) 社會文化:
        1. 林業文化:
(1) 林業文化資源保存或活用:辦理林業文化園區、經指定登錄文化資產或具林業文化價值潛力資源之保存維護與活化利用等工作,如林業鐵路與車輛養護、建築或景觀設計、展示設計製作、場域管理維護、科技防災系統建置、文件數位建檔及文物修復等。
(2) 其他林業文化保存或活用之工作。
        2. 山林文化:
(1) 傳統山林智識重建及應用:辦理原住民族和山村社區的傳統文化及山林智識重建和保存、民俗植物傳統知識庫及在地植物資源現況之建立,及原住民族特色植物產業創新等工作。
(2) 山林開放社會服務發展:辦理山林活動、登山安全、無痕山林運動相關之推廣行銷、教育宣導、步道山徑整備、環境維護等工作。
(3) 其他山林文化發展及應用之工作。公司、團體辦理前項第一款專案,均以於專案內規劃辦理生物多樣性監測工作為原則。
  1. 提案機關得於當年度十月底前擬具需求書(如附件一),於媒合平臺上傳,並由本署於次一年度一月公開徵求合作對象。除前項情形外,提案機關亦得依需求,不定期報請本署同意後,公開徵求合作對象。第一項及前項公開徵求期間,以不少於三十日曆天為原則。除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外,公司、團體得依其專業技術及資源主動向提案機關提出合作計畫,經提案機關審查符合政策需求且確有實益者,得逕依第七點簽訂合作契約據以執行。提案機關辦理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公開徵求,應載明專案合作範圍、執行期程、應辦事項、預估經費、申請截止日期及核發成果證明文件等條件。
  2. 公司、團體應於公開徵求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送提案機關審查:
(一)法人登記證明文件或政府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1. 公司應檢附最新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
        2. 財團法人應檢附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證明文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捐助章程影本。
(二)專案工作構想書(如附件三)。
(三)其他經提案機關指定之文件。
公司、團體依前點第四項主動向提案機關提出合作計畫者,亦同。
  1. 提案機關應依據前點規定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進行審查作業。每一專案應以一公司或團體申請為原則。同一專案有二家以上公司或團體提出申請時,應綜合審酌下列事項後決定合作順序:
(一) 專案之執行能力、工作策略與規劃、參與程度、促進社區或部落發展情形及預計投入經費等。
(二) 已依據本要點辦理之專案數量及執行情形。提案機關辦理評選作業時,得參照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1. 提案機關應通知公司、團體自審查結果後次日起六十日內,依審查意見提出工作計畫書,經提案機關確認後,簽訂專案合作契約(以下簡稱合作契約,如附件四),並將工作計畫書列為為契約之附件。提案機關應於簽約後將前揭審查結果公開揭露於媒合平臺。與本署或所屬機關(構)簽訂合作契約者,應依據契約及相關法規無償使用相關土地、建物、設施或設備,並以公共或公益使用為限。履約期間內所生產之林產物皆屬國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該公司、團體不得就該土地主張其他權益。
  2. 合作契約所需種苗,得自備、購置或依據相關規定向本署或所屬機關(構)申請無償供應。前項自備或購置之種苗應以原生樹種或本署推薦樹種為原則,並經提案機關核可始得栽植。
  3. 公司、團體應於下列期間繳交成果報告:
(一)當年度六月三十日以前簽約之合作契約,於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交。
(二)當年度七月一日以後簽約之合作契約,於次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交。
合作契約期限在一年以上者,應於前項各款期間繳交第一次成果報告後,定期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交該年度成果報告。第一項及前項之成果報告內容不符合作契約或工作計畫書內容者,由提案機關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至多二次。公司、團體繳交成果報告,提案機關應於收訖之次日起六十日曆天內確認後陳報本署,本署並應於收訖之次日起三十日曆天內核發成果證明,並將成果報告公開於媒合平臺。
  1. 合作契約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無法繼續履約者,得終止合作契約,但執行成果仍保留予該公司、團體:
(一)提案機關因政策變更,或因業務需要,使用或收回合作契約範圍內之土地或場域、區域,致專案無法繼續執行。
(二)因不可歸責於公司、團體之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專案無法繼續執行。但公司、團體以書面同意繼續執行,且繼續執行符合提案機關之需求者,不在此限。
  1. 合作契約執行期間有下列情形,提案機關得解除或終止合作契約,並移除媒合平臺專案合作紀錄,其執行成果亦不保留予該公司、團體:
(一)公司、團體人員利用執行專案業務之便,進而違反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或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法令,屬情節重大者。
(二)公司、團體將合作契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
(三)因可歸責於公司、團體之事由,致未能依第九點第一項、第二項繳交成果報告,或成果報告經提案機關要求修正後仍不符合作契約或工作計畫書規定。
(四)其他未依合作契約規定辦理之事項,經提案機關要求限期改善,改善結果不符合作契約規定或限期未改善。
  1. 公司、團體依據第三點之成果申請減量額度者,應取得提案機關書面同意並約定額度分配比例,並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等相關規定向環境部申請。前項額度分配比例,本署及所屬機關(構)以不低於百分之十為原則。
  2. 本署得接受參與本要點專案之公司、團體捐款,用以執行生物多樣性監測等工作。前項捐款程序,依據農業部接受捐款執行認養植護樹與野生動物保育作業要點辦理。
  3. 履約期間內,公司、團體得經提案機關申請同意後設置牌誌或舉辦活動。
  4. 公司、團體應授權本署及提案機關無償利用履約範圍內之著作。
  5. 履約期間內,提案機關應依公司、團體之需求,提供履約範圍內相關諮詢及輔導。提案機關應依合作契約約定,會同公司、團體進行現場或書面查核,以確保履約進度及品質。
  6. 合作契約期滿歸於消滅,但提案機關及公司、團體得於期滿日之六十日以前,就原計畫範圍提送修正工作計畫書,經提案機關審查同意後辦理續約。
  7.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民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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